环保扣押到期后,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当事人申请解除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核查并作出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其他解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退还财物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议:
排污者在面对环保扣押到期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