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批先建环保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特定情况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验收的情况
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拟处50.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时的加重处罚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行政处罚标准是处2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由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0万元以上到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议
及时报批:建设单位应主动及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避免因未批先建而受到处罚。
合规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
加强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