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保税的征收标准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1.2元。
应税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1.4元。
此外,对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分别为:
固体废物: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每月350元~11200元。
这些税额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由新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环保税占企业税费的比例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