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案件的简要案情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案件背景
时间:案件发生的时间。
地点:案件发生的地点。
涉及主体:涉及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
违规类型: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环保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
具体行为:详细描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和过程。
污染情况
污染物种类: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污染程度: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
后果
环境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如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
经济损失:因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赔偿款、治理费用等。
查处过程
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案件的环保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
执法行动:执法机构采取的具体行动,如现场检查、监测、调查等。
法律依据: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裁判结果
处罚决定:对违法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包括罚款、赔偿、刑事责任等。
整改措施:要求违法主体采取的整改措施,如建设环保设施、进行生态修复等。
陈某污染环境案
案件背景: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小超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租赁厂房并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咬花加工。
违法行为: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一PVC管直接外排至加工点外的草地上。
污染情况:加工点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33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337倍。经鉴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低于人民币347400元。
查处过程:2016年4月26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加工点。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陈小超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超的排污行为影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该公司在受偿后,应将赔偿款及时、有效地用于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判决:一、被告人陈小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陈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生态修复经济损失人民币347400元。
通过以上示例,可以清晰地了解环保类案件的简要案情编写方法,包括案件背景、违法行为、污染情况、查处过程及裁判结果等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