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保罚款的金额范围较广,具体金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依据。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罚款标准:
一般情况
对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者主动或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况
对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获罚款金额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定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环保职责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这些罚款标准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并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