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环保整改迁址导致员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离职准备,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至新地址;不愿意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环保垂改合同工的情况,建议如下:
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工其将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期工资。
经济补偿:
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员工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为12个月工资。
社保缴纳:
员工被辞退后,社会保险应缴纳至辞退当月,之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待遇。
其他补偿:
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合同工,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具体比例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而定。
协商与仲裁: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处理环保垂改合同工的问题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法合规,同时也要考虑到合同工的实际困难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