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空气质量方面,东莞市在2016年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具体污染物浓度如下:
二氧化硫年评价浓度与2015年相比有明显下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首次达到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
细颗粒物年评价浓度与2015年相比有明显下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臭氧年评价浓度与2015年相比有明显下降,但仍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存在超标现象。
建议:
东莞市在环保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持续努力,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各项环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