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作为中国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拥有一定的审批、许可、验收和收费权力,主要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具体如下:
审批权
环保部门对项目有审批权,特别是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也要进行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
许可权
环保部门对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有申报登记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验收权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验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此外,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还有权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进行验收。
收费权
环保部门有权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排污费,包括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尽管环保部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也面临着诸多外部因素的掣肘,如地方主政者的GDP政绩导向,导致环保部门在实际执行中权力有限,甚至需要服从地方政府的决策。这种权责不对等的情况使得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影响力受限。
综上所述,环保部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审批、许可、验收和收费权力,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其地位和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