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合同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根据环境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性质的不同

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所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例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合同、人民政府与作为内部行政相对人的有关部门领导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同等。

环境行政主体与不属典型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的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例如环境保护公共工程捐助合同、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主体所签订的环境行政协作合同等。

获环境行政主体授权委托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例如由环境保护部门同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协议等。

依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

上下级环境行政主体之间或环境行政主体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例如行政首长责任协议书等。

环境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管理事务的环境行政合同:例如政府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环境保护承包合同、对同一河流有使用权的不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为整治河流而签订的负担整治费用比例的合同等。

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同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协议等。

根据与环境行政主体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的不同

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涉及环境行政主体内部的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外部环境行政合同:涉及环境行政主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

这些分类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环保合同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类别。例如,一个环境保护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污染限期治理协议,既属于环境行政主体与不属典型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也属于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的合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分类方法来理解和应用环保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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