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

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应税水污染物:

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固体废物:

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

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规定的,旨在通过税收手段促进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可能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除了环保税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与环保相关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如排污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在过去有多次调整,例如2003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为0.7元。

综上所述,环保费的收取标准主要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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