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厂因环保问题被罚款的金额 为人民币158000元整。具体案情如下: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1台注塑机生产期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8000元整。
裁量因素:
考虑到当事人配套的整体污染防治设施均未正常运行、排放的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上不足15天、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并且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学法积分达到800积分,可抵扣罚款,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158000元整。
建议注塑厂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违法排放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