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环保部门
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其他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内部管理部门
空气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空气质量,制定和执行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水质,制定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自然生态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环境,包括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
环境监测与评估部门:负责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法规与政策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法规和政策,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综上所述,环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质量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