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排污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需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需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需取得相关资格审批。
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设置相应的环保装置,并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验收。
环保验收批文
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由环保部门颁发批准文件。
绿色环保认证
企业可通过绿色环保认证,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保要求,具有可持续性和可再生性。
其他相关审批
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规模,可能还需办理其他相关的环保手续,如项目前期备案、环评委托与备案、技术审核与环评审批等。
建议企业在新项目投产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时,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环保审批程序和要求,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