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行政责任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这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
环境民事责任
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环境刑事责任
对于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环境犯罪需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违犯刑法应受到处罚。
其他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环保承担的责任涵盖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保障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