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油环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明确了石油类物质在污水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例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规定石油类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mg/L,一级B标准为5mg/L。

控制对象包括工艺加热炉、氮氧化物、颗粒物、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硫酸雾、氧化沥青装置、沥青烟、苯并〔a〕芘、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

石化VOCs治理标准

国家颁布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要求VOCs去除率要≥97%,并规定了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例如苯≤4mg/m³,丙烯腈≤0.5mg/m³。

某些地方地标要求VOCs排放限值≤20mg/m³,如北京市石化企业应执行DB11/44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有机废气排气筒最高允许VOCs排放浓度为焚烧处理≤20mg/m³。

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了石油炼油行业的环保要求,旨在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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