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限制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煤电项目
“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
“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煤炭消费。
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上述产能。
塑料制品生产
禁止生产和销售:
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的塑料制品。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限制使用:
不可降解塑料袋。
一次性塑料餐具。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
快递塑料包装。
电商渠道塑料包装。
排污企业
限制生产适用情形:
超标或超过总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的污染物。
停产整治适用情形: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超过排放标准。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
建设项目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这些限制措施旨在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采取环保措施,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