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保罚款的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罚款标准:
违规私设暗管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设置排污口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转移固体废物
为非法转移进入江西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
在人口集中区切割产生噪声最高罚1000元;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或者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内作业的,处1至2万元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处4至5万元罚款;属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处3至4万元罚款;属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处1至3万元罚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属一般事故的,处5至8万元罚款;属较大事故的,处8至12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大气污染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罚款30万元至40万元;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罚款60万元至80万元;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罚款80万元至100万元;
逃避监管排放,罚10万元至100万元;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罚款1万元至5万元;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罚款1万元至10万元。
其他
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以及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标准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行为。具体罚款金额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