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管理范围包括 废气、废物、污水、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部分。具体职能如下: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国家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指导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的环境教育大纲并确定环境教育教材及课程设置

指导全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参加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及组织国内履约活动,协调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活动,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

综上所述,环保局负责对环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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