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享受减征优惠,具体为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这些免税项目旨在鼓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