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罚款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对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5万元;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5万元;

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不超过3万元;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不超过10万元;

对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罚款不超过500元;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不超过3万元,同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定违法行为

无证排放及超标超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可被处以罚款24万元。

水污染防治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的,罚款1万元以下;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罚款5万元以下。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且拒不执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15日拘留;

环评严重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2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20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可处所收费用三倍到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这些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有效震慑和遏制环保违法行为。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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