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检查哪些部门参与

环保检查由多个部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

组织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环保部门

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检察机关

对环境保护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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