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等要求,落实环保责任和任务。
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环保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情况。
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企业生产情况
检查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了解产品及产能,各线是否存在运营情况。
核实企业是否违法建设,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存在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核实项目性质、生产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措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监察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情况。
污染治理设施检查
检查排污单位拥有的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以及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
核实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或直接排污行为。
应急响应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编制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用水情况与设施运行状态
检查企业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艺和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围,是否浪费水资源。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擅自拆除或闲置。
污染物排口情况
检查排污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设置是否规范。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其他相关检查
包括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这些内容旨在全面评估地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