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未开启的处罚金额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建议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设备的开启和运行规定,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避免因环保设备未开启而受到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情况,可能会给予警告或处以较低金额的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可能会被责令停产整治,并面临更高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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