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
“三同时”制度:
要求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收费制度:
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费用,以经济手段促使减少污染物排放。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环境保护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价。
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污单位或个人提出排放要求,并颁发排污许可证。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对集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适宜地点集中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责令其限期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要求。
环境规划制度:
制定长期和短期的环境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环境标准制度:
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制度:
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
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进行监测和预警,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确保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
区域限批制度:
对某些区域实施限批,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生态补偿制度:
对生态保护者给予补偿,激励更多人参与生态保护。
排污费税衔接规定:
将排污费与税收相结合,加强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保的法律框架,旨在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