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警告:
提醒违法者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当性。
罚款:
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要求违法者停止相关的生产或使用活动。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取消违法者的许可资格。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而准予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或关闭决定等行为,将给予这些处分。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针对上述工作人员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且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其他行政处罚:
包括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这些处分措施旨在保护环境,惩罚违法行为,并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