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环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
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
谁污染,谁治理政策
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
政府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
对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机构进行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实施“大气十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综合治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
实施“大气十条”等专项行动,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等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监管
建立环保督察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提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
绿色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
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
科技创新
深化制度改革和科技创新,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继续关注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政策效果和后续改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