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改善环境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和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有效运行。
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专项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专项监督,确保环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政府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
政府应当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和实施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政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工业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的防治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政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核设施和辐射源的安全运行。
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政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环境质量和污染情况的信息。
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应当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确保各项环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涵盖了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财政投入、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应急准备、科技支撑到国际合作等多个层面。通过这些措施,政府能够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生态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