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审批权:
环保部门对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拥有第一审批权,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许可权:
环保部门对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并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验收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部门具体行使验收权。
收费权:
环保部门有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包括二氧化硫排污费等。
检查权: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调查权:
环保部门有权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
处罚权:
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保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监督权: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环保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环保责任。
限期治理权: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可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是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确保公众健康,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环保部门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