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项目需要办理的安全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分类管理。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且必须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因此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需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
环保验收
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完成后,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特殊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的,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有配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其他手续
开办砂石料厂需要向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
对于严重危害人生命安全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还需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局的审核,颁发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建议在具体办理环保项目安全手续时,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手续齐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