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制定政策和法规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与评估
负责环境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管和管理。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环境执法与监督管理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环境教育与宣传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
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
内部管理与协调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组织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应急处理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职责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
综上所述,环保局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着广泛的职责,从政策制定、环境监测、执法监督到国际合作、宣传教育等,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