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制定政策和法规
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包括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生态保护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
环境监测与统计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环境执法与督察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
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环保执法队员和基层干部在接到火点信息后,必须在两小时内抵达现场,核实情况并撰写报告,还可能面临追责。
环境应急与宣传
负责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其他职责
指导和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进行沟通和协调,推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综上所述,环保局的工作职责涵盖了从政策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到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