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环保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党委和政府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环保工作负总体责任。
依法建立环保机构,配备环保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环保条件。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环保需要。
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环保管理的有关要求。
依法制定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及时排查、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环保事故隐患。
主动接受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按要求上报环境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环境污染复原等事故善后工作。
其他机关单位
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11大类90个责任主体,在决策、执行、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这些责任主体涵盖了广州所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公共机构,通过明确责任边界、促进履职尽责、确保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环保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