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的执行期限主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执行期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执行。
行政复议后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执行。
行政诉讼后
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执行。
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执行。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执行。
因此,环保处罚的执行期限一般为 180日,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执行期限会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