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保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
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
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
也称为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
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例如,《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等。
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
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包括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例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环境法律责任
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的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规
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环保法律体系,旨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