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相较于旧法,主要变化包括:
章节结构的变化
新《环保法》由原来的6章47条修订为7章70条,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未改的条款仅有2条。
立法目的的调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原“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体要求的更新
第四条总体要求中,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基本国策予以规定,并将原“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新制度的增加
环境监测制度:第十七条建立了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
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首次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设计了按日计罚制度。
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处罚力度的增强
新法规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相关证照等,进一步强化了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监管手段的更新
新法实施过程中,采用了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包括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公众参与的强化
新法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这些变化体现了新《环保法》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更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