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规定
1980年,韩国首次将环境权写进宪法,1987年进一步细分和具体化环境权的法律内涵。
环境政策基本法
1990年制定,提出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方向,具有宪法地位。
具体环境保护法律
《大气环境保护法》
《噪音、震动限制法》
《水质环境保护法》
《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
《环境污染受害纷争调节法》
《废弃物管理法》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法》
环境管理机构
韩国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MOE)负责环境保护,下设官民环境政策协议会,协调政府与环境团体的环保政策。
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
通过企业自我处理污染物,进行环境教育,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公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垃圾分类与收费制度
1995年开始实施垃圾分类制度,根据垃圾排放量收费,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
环境监测与治理
建立监测网,按规定监测水污染程度,掌握全国水污染实际状况。
企业环保评价标准
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企业环保评价标准”,推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管理方式的企业自律。
环境保护认证与激励
扩大环保认证,鼓励环保产品,通过政策激励措施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应对空气污染
2008年提出《绿色韩国—气候变化综合对策》,应对空气污染。
水资源保护
制定《大韩民国水环境保护法》,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土壤与海洋环境保护
《土壤环境保护法》
《湿地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持在二级水平,化学需氧量(COD)低于2mg/L。
国家公园与公园化面积
设立21国立公园、23个道立公园和33个郡立公园,公园化面积比率较高。
这些制度和政策共同构成了韩国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环境保护体系,旨在实现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与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