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农村环保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
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
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经营性单位的个人
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²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²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²·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²·月标准征收。
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²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²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人·月标准征收。
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²·日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0.1元/m²标准征收。
此外, 农村环境卫生费
的收取规定如下:
按每户每年100元进行收取。其中,本地户籍人口,以“一宅为一户”进行收取。暂住人口,按照外口登记信息,以其承租的出租房为单位“间”进行收取(共同居住对象3人以上按两间收费),“一间即一户”。
建议:
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对于农村居民,考虑到其经济承受能力,收费标准应适当控制,确保农民能够接受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