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免征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税费优惠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享受减征优惠,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资源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保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远低于一般企业的25%税率。
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环保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环保设备的投入和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建议企业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提升自身的环保水平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