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环保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废水排放监测要求
核电站应每天对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点应覆盖所有排放口。
监测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浓度、化学氧化还原值、总氮、总磷等指标。
废水排放限值
核电站废水排放的放射性核素和稳定性核素浓度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化学氧化还原值、总氮、总磷等指标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标准。
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
每座核电站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0.25MSV。
每座压水堆型核电厂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除满足上述规定外,一般还应低于以下控制值:
惰性气体:2.5×10^15Bq
碘-7.5×10^10Bq
粒子(半衰期≥8d):2×10^11Bq
氚:1.5×10^14Bq
其余核素:7.5×10^11Bq。
核废水监测的指标
放射性物质浓度:监测核废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包括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放射性强度等参数。
pH值:监测核废水的酸碱度,以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溶解氧:监测核废水中溶解氧的浓度,以保证废水处理系统中微生物的正常生长和代谢。
温度:监测核废水的温度,以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监测核废水中的有机物质浓度,以评估废水的处理效果。
氨氮和总磷等营养物质:监测核废水中的营养物质浓度,以评估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理效果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质:监测核废水中的其他污染物质浓度,以评估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理效果和对环境的影响。
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
通常应低于特定的限值,如每立方米不超过0.1毫希尔特(mSv/h)。
水体中的核污染指标
放射性核素浓度应低于特定的限值。
这些指标旨在确保核电站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