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诉讼机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人民检察院:
作为全国性的法律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如连续5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关领域的各类组织:
包括环保协会等合法设立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它们同样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生态环境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这些部门和组织在环保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建议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提起环保诉讼时,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诉讼的有效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