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防治环境污染
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
防治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
防治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
防治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防治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环境破坏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防止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防止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保护特殊自然环境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政策制定与法规执行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监测与信息化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
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
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与应急响应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
其他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些职能体现了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全面责任和作用,旨在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