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的环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要求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并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考核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以确保环保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需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得拒报或谎报。
变更登记:
当排污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去向时,应提前十五日向原申报登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排污口标识和监测: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设置标志,并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重点工业污染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排污许可证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公告并接受群众监督。
治理污染责任:
排污单位应承担治理污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依法按时缴纳排污费。
超标排放治理: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限期治理。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福建省的环境质量,并通过各种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