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环保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政府责任、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等。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环保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
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实施信息共享。
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做好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工作,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的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工作。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验是指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对机动车公开的环保信息进行核验,包括核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污染控制技术、环保达标情况等信息。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政府责任、加强环境监管、鼓励绿色发展和低碳生活、规范行政处罚等措施,全面提升深圳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