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长作为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拥有以下权利:
制定地方环境管理规章和办法
依照职权制定地方环境管理规章和办法,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
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
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
指导全县的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积极开展“环保绿色工程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执法权
审批权:对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
许可权: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验收权: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
收费权: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检查权:对企业和单位的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调查权: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处罚权: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调节权: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监督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限期治理权: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监督其完成治理任务。
查封、扣押权
对于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以控制污染源的扩散。
停止建设权和罚款权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环评文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
信息公开权
要求违反环保法规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并对其处以罚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环保局长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制定法规、监督执法、管理自然环境保护、行使各项执法权以及信息公开等,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