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相关的政策和规划,推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化、法治化。
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
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推动污染减排工作。
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参与生态环境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推动生态修复工程实施。
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与国际环保交流,借鉴并引入先进的环保理念和技术。
宣传教育与科技工作: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公众教育:
组织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应急与事故处理:
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时报告和处理环保相关的突发事件。
资源利用:
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这些职责旨在确保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