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罚款需要哪些手续

环保局在作出罚款决定时,需要遵循以下手续: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说明理由: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送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备案:

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

听证: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与决定:

职能部门在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需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对于重大行政处罚,需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签发与执行: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处罚决定从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这些手续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