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监管权力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力

警告: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并督促违法者改正行为。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没收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防止其继续从事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以消除环境污染源。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或执照,阻止其继续从事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

其他权力

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

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

审批权

对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也须报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许可权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验收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政府下达,环保部门负责验收。

收费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限期治理权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是否完成治理任务。

区域限批权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黑名单制度

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移送拘留权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某些环境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实施拘留的处罚。

这些权力使得环保部门能够全面履行其环境监管和执法职责,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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