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排污许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是不被允许排放污染物的。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此类行为需要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这些事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涉及事业单位和企业。
这些行政许可旨在确保企业在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建议企业及时了解和遵守这些行政许可的要求,以免违反规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