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督察准备

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及其问题线索。

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督察进驻

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对象,开展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举报、调阅文件、走访问询、调查取证、召开座谈会、约见约谈等工作。

下沉督察

督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沉到被督察对象的下一级地区或单位进行实地督察。

形成督察报告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察反馈

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移交移送问题及线索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督察组可以移交移送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整改落实

被督察对象应根据督察反馈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督察组。

立卷归档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环保督察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有效性,旨在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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