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通常由以下部门组成:
空气环境管理部门:
负责监测和管理空气质量,制定和执行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管理部门:
负责监测和管理水质,制定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自然生态保护部门:
负责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环境,包括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
环境监测与评估部门:
负责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法规与政策部门:
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法规和政策,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宣传教育部门:
负责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污染控制科:
负责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
环境监测站:
负责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工作。
生态科:
负责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和协调工作。
人事处:
负责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
规划财务处:
负责财务规划和管理,包括审计工作。
行政审批处:
负责环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科技标准监测处:
负责环保科技发展和监测工作。
宣教处:
负责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工作。
法制处(执法监督处):
负责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
研究室:
负责环保政策研究和规划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局工会):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档案处:
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保障中心:
负责环境应急指挥和保障工作。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环境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环境工程评审中心:
负责环境工程评审工作。
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科:
承担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督察督办等工作。
自然生态环境科: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技术审查及管理工作,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
大气环境科:
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1. 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32.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化学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这些部门共同协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具体部门的设置可能因地区和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